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勘察(测)设计应当公开招标。国家及地方重点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综合性强的重大专题研究等前期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