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