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