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批准;

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