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进行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

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