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