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水利部按照“一省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实施责… 第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十八条 根据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的数量、类别等,对责任单位采用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被水利部实施责任追究的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成或建议建设项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且造成后果的特别严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多家责任单位被实施责任追究的,追究其行政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质量、安全生产问题或有其他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情况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可责成或建议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及时记入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