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被水利部实施责任追究的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成或建议建设项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被责任追究单位负责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人员;领导责任人包括:被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