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且造成后果的特别严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