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多家责任单位被实施责任追究的,追究其行政管理责任。
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也应被实施主体责任追究。
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职的水行政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法人负责人,责成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