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
对危及工程结构、运行安全等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的;
隐瞒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
拒不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
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及以上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
对危及工程结构、运行安全等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的;
隐瞒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
拒不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
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及以上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