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质量、安全生产问题或有其他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情况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