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根据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的数量、类别等,对责任单位采用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实施责任追究。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