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整改。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

约谈。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对责任单位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

经济责任。对责任单位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依据合同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

通报批评。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在水利系统通报批评。

建议解除合同。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视具体情节,建议书可以规定不长于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

降低资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提请资质审批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