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利部按照“一省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按年度汇总分析责任追究结果,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