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及时记入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6个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