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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3. 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4.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 5.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责任追究标准 6. 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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