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