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1997年2月3日交通部令1997年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发展,加强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以及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和租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指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英文名称缩写为:Inmarsat)的卫星系统进行的通信。该卫星系统由卫星、地面接收控制岸站(以下简称岸站)、船舶地球站… 第四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保障水运及其他水上事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水上设施及其他运载工具逐步安装和使用船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是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负责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中国境内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并代表中国签订《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在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是: 第八条 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负责:

第三章 船站的购买、租赁、设置、安装

第九条 船站系无线电通信设备之一,船站的购买、设置除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船站的租赁必须经过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在客货轮、油轮、钻井平台、渔船、游艇、海洋科学考察船和其他各种水上设施及运载工具上设置船站,须在投入使用一个月以前由设备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与经营水上移动卫… 第十二条 船站的安装必须符合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制定的《船站设计安装指南》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锁闭或取消已分配的识别码。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陆上使用的船站,必须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核发的无线电电台执照;船上使用的船站,则应到原船舶电台发照部门办理设备核定表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安装在船舶及其他水上设施上的船站须由持有适当证书的无线电操作人员管理。船站的操作使用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除船舶、水上设施遇险、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之外,严禁船站发送遇险、紧急信息;测试设备发送遇险、紧急信息,须事先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六条 已启用的船站不得擅自更改分配的识别码,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该船站必须立即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锁闭或取消已… 第十七条 当船站的发送电平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范围时,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有权责成船站所有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该船站的使用。 第十八条 在印度洋和太平洋覆盖区域内利用船站进行通信时,应使用北京岸站(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转接;通过水上移动卫星进行保密通信时,必须使用北京岸站转接。 第十九条 用户注销船站,须书面通知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以便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nmarsat)注销该船站识别码;并向电台执照核发单位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船站的设计、生产必须符合国际移动卫星组织颁布的系统定义手册的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一条 船站的类型批准、启用、临时入境使用的申请,须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交纳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申请启用船站时,必须指明负责该船站账务结算的账务结算机构的识别码。 第二十三条 账务结算机构负责向船站用户收取通信费用,当用户收到账务结算机构的账单后,须在规定期限内交付通信费用;逾期不交,账务结算机构按有关规定增收滞纳金;超过国际规定期限…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船站的安装不符合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制定的《船站设计安装指南》的要求或用户擅自更改已分配的识别码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给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和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颁布的《卫星水上通信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