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在印度洋和太平洋覆盖区域内利用船站进行通信时,应使用北京岸站(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转接;通过水上移动卫星进行保密通信时,必须使用北京岸站转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