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 第四章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陆上使用的船站,必须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核发的无线电电台执照;船上使用的船站,则应到原船舶电台发照部门办理设备核定表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安装在船舶及其他水上设施上的船站须由持有适当证书的无线电操作人员管理。船站的操作使用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除船舶、水上设施遇险、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之外,严禁船站发送遇险、紧急信息;测试设备发送遇险、紧急信息,须事先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六条 已启用的船站不得擅自更改分配的识别码,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该船站必须立即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锁闭或取消已… 第十七条 当船站的发送电平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范围时,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有权责成船站所有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该船站的使用。 第十八条 在印度洋和太平洋覆盖区域内利用船站进行通信时,应使用北京岸站(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转接;通过水上移动卫星进行保密通信时,必须使用北京岸站转接。 第十九条 用户注销船站,须书面通知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以便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nmarsat)注销该船站识别码;并向电台执照核发单位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船站的设计、生产必须符合国际移动卫星组织颁布的系统定义手册的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