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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船站的安装不符合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制定的《船站设计安装指南》的要求或用户擅自更改已分配的识别码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给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和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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