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 进行楼堂馆所建设,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开工报告。 第八条 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 第九条 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 第十条 有行业归口部门的楼堂馆所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在报送审批前,必须经行业归口部门同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在报送审批前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十一条 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项目开工报告必须按下列程序,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批: 第十二条 楼堂馆所项目的开工报告,按下列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军队的楼堂馆所项目按下列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旅游旅馆项目(含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送国家旅游… 第十五条 建设总投资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投产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以及附属建筑投资等。采取分期建设的,建设总投…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建设楼堂馆所的,应当作为单项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查核定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在上报设计任务… 第十七条 经过批准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时必须列入部门、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对现有楼堂馆所提高标准,重新进行内外装修、增添设备,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内的,按隶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也不得以其直属单位的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 第二十条 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