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有行业归口部门的楼堂馆所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在报送审批前,必须经行业归口部门同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在报送审批前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