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一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一条 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项目开工报告必须按下列程序,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批: 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家计委审批的,由国家审计署审计; 须经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该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的审计局审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