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楼堂馆所项目的开工报告,按下列程序审批:
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每年七、八月份统一审查、平衡、汇总后报国务院审批;
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每年七、八月份统一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对不同意建设的项目,在收到备案文件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北京地区的项目,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报国务院审批。
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每年七、八月份统一审查、平衡、汇总后报国务院审批;
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每年七、八月份统一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对不同意建设的项目,在收到备案文件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北京地区的项目,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