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七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七条 经过批准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时必须列入部门、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