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 对现有楼堂馆所提高标准,重新进行内外装修、增添设备,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内的,按隶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