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九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也不得以其直属单位的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