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
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的项目,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以外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建设总投资二亿元以上(含二亿元,下同)的项目和建设总投资二亿元以下的某些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