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楼堂馆所的建设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必须列入部门、地方基建投资计划。任何单位未经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建设,不得搞计划外工程。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