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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楼堂馆所基本建设加强管理,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分为非经营性的和经营性的两类: 第三条 属于经营性的涉外旅游旅馆、公寓、写字楼,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除特殊批准的以外,主要建设一些中、低档标准的项目。 第四条 下列建筑物,按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高于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或者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下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楼堂馆所的建设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必须列入部门、地方基建投资计划。任何单位未经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建设,不得搞计划外工程。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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