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旅游旅馆项目(含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送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建设总投资二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