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配额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目录,编制全国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采用电子网络系统或者其他方式,与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核查和反馈,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总量。 第六条 申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进口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 第八条 进口配额的再分配时间: 第九条 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第十条 申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程序: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持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申领有效期为《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当年,在有效期内未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的,《机…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蓝色,有防伪底纹)为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凭证,第二联(白底绿色)为订货凭证,第三联(深红色,有防伪底纹)为海关备案凭…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领取《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中的进口单位、贸易方式、产品用途、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变化幅度超过…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如有遗失,应当立即向原进口配额管理机关、原许可证管理机关和报关口岸海关三方同时挂失。如无不良后果,进口单位可向外经贸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及《进口配额许可证》,先行对外签约的,外经贸部不予补办进口配额证明,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