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蓝色,有防伪底纹)为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凭证,第二联(白底绿色)为订货凭证,第三联(深红色,有防伪底纹)为海关备案凭证,第四联(白底红色)为银行售、付汇凭证,第五联(白底黑色)为配额管理机关存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