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持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申领有效期为《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当年,在有效期内未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失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