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七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 将配额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配额产品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配额产品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