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配额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

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配额产品的;

以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配额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配额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