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五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及《进口配额许可证》,先行对外签约的,外经贸部不予补办进口配额证明,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