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八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