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资格与条件:
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配额产品的经营权;
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连续三年进口、销售所申请配额产品的实际有效业绩;
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与所申请配额数量相适应的生产、销售、维修、服务和配件供应能力;
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新增的申请进口单位,可不具备本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申请自用的可不具备本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资格与条件,但是应当提交合理的申请理由和适当的配额申请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