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总量。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机电产品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