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七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进口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 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请进口单位向外经贸部提交下一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逾期不予接受申请; 每年10月31日前,外经贸部进行配额分配,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进口单位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