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八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进口配额的再分配时间: 持有配额的进口单位最迟于每年9月1日前,应当将当年不能用完的配额许可证交回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9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配额许可证所载明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