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口自用的需要;
优先考虑生产、销售、服务能力强的进口单位的申请;
考虑申请进口单位近三年进口该配额产品的实际有效业绩;
考虑将年度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分配给新增的申请进口单位;
上一年度配额全部用完的,如提出要求应当适当增加下一年度配额量;上一年度配额未全部用完,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回未用完配额的,应当扣减下一年度配额量。
对某些进口配额采用招标方式分配,具体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制定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