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助农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财政部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和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单位,供销总社所属单位通过供销总社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通过省级供销合作社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第九条 供销总社或省级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及按规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销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