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