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文物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以下简称责任鉴定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制… 第二条 责任鉴定员是指获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签署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的文物鉴定专业人员。 第三条 责任鉴定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鉴定资格认定 第四条 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类考试制度。边疆省区民族类文物责任鉴定员的考试,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可以单独组织。 第五条 参加责任鉴定员鉴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向海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责任鉴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条 责任鉴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鉴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和责任鉴定员年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项对责任鉴定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定期将责任鉴定员名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责任鉴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30日内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对所属责任鉴定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实行差错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因进出境审核工作需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确需聘用具有鉴定资格退休人员的,由所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聘用。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建立责任鉴定员管理数据库,对责任鉴定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差错、年检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每两年对责任鉴定员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八条 责任鉴定员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不得以责任鉴定员名义从事商业性文物鉴定活动。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国家文物局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并可作为申报评定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项主要业绩: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行政、刑事处罚的,由国家文物局吊销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