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国家文物局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并可作为申报评定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项主要业绩:
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
长期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标准,作出显著成绩的;
在文物鉴定的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方面有重要成果的。
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
长期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标准,作出显著成绩的;
在文物鉴定的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方面有重要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