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国家文物局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并可作为申报评定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项主要业绩: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行政、刑事处罚的,由国家文物局吊销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