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鉴定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行政、刑事处罚的,由国家文物局吊销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
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1年内出现3次以上审核差错记录,后果严重的;
未按规定接受国家文物局考核的;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涂改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印章、标识、封志的;
其他违反文物进出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1年内出现3次以上审核差错记录,后果严重的;
未按规定接受国家文物局考核的;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涂改文物进出境审核文件、印章、标识、封志的;
其他违反文物进出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